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3號
- 原告
- 京士(香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俊超
- 訴訟代理人
- 黃靖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冠邑律師
- 被告
- 合鴻冰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怡雯
- 訴訟代理人
- 丁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9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67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9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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