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衍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峻侯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4,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7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峻侯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4,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