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52號
- 原告
- 晶美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雅云
- 被告
- 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登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797,957元,被告係設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