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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9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謝佳純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
被告
玖藏智能酒窖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睿雅
被告
陳冠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玖藏智能酒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玖藏
    公司)於民國113年1月10日邀同被告蘇睿雅、陳冠予(下與
    被告玖藏公司合稱被告,分稱時各稱其名)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申請授信綜合額度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期間自1
    13年1月25日至115年1月25日止,分24期,採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利率自撥貸日起,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
    利率加碼5.04%計付,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且約定如未
    依約按期償還應償數額時,應加計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之違約金,
    另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所有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前述授信額度分成2筆(160萬元、40萬元)動用撥款
    ,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113年7月25日,尚欠本金1,524,760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
    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
    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裁判意旨參照)。查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中國信託中
    小企業貸款約定書、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放
    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資料、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產品
    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2-38頁),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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