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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9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黃筠雅

上訴人
維加股份有限公司(VICTORY PLUS CO.LTD.)
法定代理人
陳德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實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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