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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7號

返還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絲鈺雲

原告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丹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複代理人
王子芸律師
被告
乾坤富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張毓琦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理由欄中關於「高雄地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橋頭地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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