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林哲安
- 上訴人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22號 上 訴 人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訴訟代理人 顏汝羽 許惟晶 張書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霞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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