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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22號

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哲安

上訴人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訴訟代理人
顏汝羽

許惟晶

張書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霞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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