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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60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菊珍

原告
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鵬翔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被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天母郵局
法定代理人
李增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6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572元,該項裁定業於113年11月4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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