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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4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方鴻愷

原告
黃慕堯
原告
謝坤伯
原告
陳月娥
原告
劉美勤
原告
林莉萍
原告
郭美如
原告
黃慕周
原告
黃慕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玥竹律師
被告
東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賢
訴訟代理人
林俊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114年6月24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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