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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5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劉逸成

原告
昶泓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增銓
被告
衛純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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