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5號
- 原告
- 昶泓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增銓
- 被告
- 衛純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