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號
- 原告
- 山本貴志(Takashi Yamamoto)
- 被告
- 瑞典商摩爾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瑞華 ( Thomas Eric Re-Sha Jacobson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徐潔儀,有該裁定暨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8至40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見本院卷第44至66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