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2號
- 原告
- 義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家承
- 被告
- 鄭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35元,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1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其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依上揭法律意旨,尚難認原告之訴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