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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2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方鴻愷

原告
義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家承
被告
鄭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35元,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1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其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依上揭法律意旨,尚難認原告之訴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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