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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9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余盈鋒

原告
張惠貞
原告
張逕垚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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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志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佑儒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清躬律師
被告
白景文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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