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9號
- 原告
- 張惠貞
- 原告
- 張逕垚
- 原告
- 飛祥吉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志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佑儒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威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清躬律師
- 被告
- 白景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399號
張宏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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