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高御庭

上訴人
傅文昱

何讃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聲明請求:㈠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90,000元,及其中588,000元自民國107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其中192,000元自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二所示各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其餘51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一「准許金額」欄所示之金額(812,000元),及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又上訴人敗訴部分中請求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之規定,仍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12,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