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 原告
- 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極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銪浤
- 被告
- 黃嘉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原告之印鑑章,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並無應由本院管轄之事由。而本件被告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2樓(本院卷第110頁),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