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楊忠霖
  • 法定代理人
    李銪浤

  • 原告
    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嘉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原 告 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極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銪浤 被 告 黃嘉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原告之印鑑章,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並無應由本院管轄之事由。而本件被告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2樓(本院卷第110頁) ,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宜羚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