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號
- 原告
- 恆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哲瑞
- 訴訟代理人
- 孫瑞蓮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國誠律師
- 被告
- 余雅萍
- 被告
- 陳志賢
- 被告
- 陳鳳
- 被告
- 陳淑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政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日上午11時45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有意願調解並有調解成立之望,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