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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0號

給付授權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邱光吾

上訴人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光琦
被上訴人
株式会社テレビ東京(TV TOKYO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石川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6,809元【計算式:〔美金174,000元×32.51(即被上訴人起訴日113年5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自112年2月2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22日止之利息350,068.75元=6,006,8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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