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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授權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邱光吾
  • 法定代理人
    邵光琦、石川一郎

  • 上訴人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株式会社テレビ東京(TV TOKYO Corporation)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0號 上 訴 人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光琦 被上訴人 株式会社テレビ東京(TV TOKYO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石川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6,809元【計算式:〔美金174,000元×32.51(即被上訴人起訴日113年5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自112年2月2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22日 止之利息350,068.75元=6,006,8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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