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2號
- 原 告
- 李彥佳
- 訴 訟代理 人
- 王友正律師
- 被 告
- 哈莫尼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全孝根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劉勝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法第79條」之記載,應更正為「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理由欄中,關於「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法第79條」之記載顯為誤載,應更正為「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