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陳月雯
- 法定代理人全孝根
- 原告李彥佳
- 被告哈莫尼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2號 原 告 李彥佳 訴 訟代理 人 王友正律師 被 告 哈莫尼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全孝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法第79條」之記載,應更正為「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理由欄中,關於「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法第79條」之記載顯為誤載,應更正為「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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