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陳菊珍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瓊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 告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瓊玲 被 告 詹連財律師即陳鼎成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詹連財律師即陳鼎成之遺產管理人就所管理陳鼎成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羅瓊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零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詹連財律師即陳鼎成之遺產管理人就所管理陳鼎成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羅瓊玲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兩造所簽署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甲:通用條款第7條約定, 就本件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業已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鐵公司)於民國111年6月20日邀同被告羅瓊玲及訴外人陳鼎成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並動用1,500萬元之授信額度,約定授信額度動用期 間為111年6月27日起至114年6月27日止,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應另按約定 利率10%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後6個月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20%計算加付違約金,並簽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 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 年9月26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被 告尚積欠原告本金799萬0,701元及自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9%計算之利息及依前揭方式計算之違約金。 又連帶保證人陳鼎成業於112年5月3日死亡,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252號、第3158號、第3117號裁定 選任詹連財律師為陳鼎成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連帶清償借款、約定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詹連財律師即陳鼎成之遺產管理人具狀表示對本件債權無意見,被告龍鐵公司及羅瓊玲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保證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被告詹連財律師即陳鼎成之遺產管理人具狀表示對本件債權無意見,被告龍鐵公司及羅瓊玲則未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 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裁判意旨參照)。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詹連財律師即陳鼎成之遺產管理人就所管理陳鼎成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龍鐵公司及被告羅瓊玲連帶給付上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院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81,289元(即第一審裁判費81,289元),應由被告詹連財律師即陳鼎成之遺產管理人就所管理陳鼎成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龍鐵公司及被告羅瓊玲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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