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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劉瓊雯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告
王慶峯
訴訟代理人
廖泓翔律師
被告
廖雅莉
訴訟代理人
王智卿
被告
何孟頤
訴訟代理人
劉贏元
被告
林群哲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告
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子超
訴訟代理人
林鋕豪律師
被告
盧雅雯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被告
黃昱軒

鄭煥仁

陳璟

蔡仲傑

黃昱哲

王尹伶

田俊卿

朱武德

柯和影

呂水吉

陸昀泓

張淑娟

涂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田俊卿具狀陳報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對其與被告黃昱軒、涂家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在本院成立調解,因認恐影響本件之判斷,應再開言詞辯論,予以查明釐清,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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