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許一女
- 訴訟代理人
- 徐則鈺律師
- 被告
- 王慶峯
- 訴訟代理人
- 廖泓翔律師
- 被告
- 廖雅莉
- 訴訟代理人
- 王智卿
- 被告
- 何孟頤
- 訴訟代理人
- 劉贏元
- 被告
- 林群哲
- 訴訟代理人
- 巫宗翰律師
- 被告
- 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超
- 訴訟代理人
- 林鋕豪律師
- 被告
- 盧雅雯
- 訴訟代理人
- 林輝明律師
- 被告
- 黃昱軒
鄭煥仁
陳璟
蔡仲傑
黃昱哲
王尹伶
田俊卿
朱武德
柯和影
呂水吉
陸昀泓
張淑娟
涂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田俊卿具狀陳報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對其與被告黃昱軒、涂家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在本院成立調解,因認恐影響本件之判斷,應再開言詞辯論,予以查明釐清,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