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 原告
- 林美彣
- 訴訟代理人
- 葉宏基律師
- 被告
- 林清祥
- 被告
- 林思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衍維律師
周翔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9日宣判。惟兩造於宣判前之113年12月20日具狀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90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自113年12月20日停止,即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