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偉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62萬9,9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萬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