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諾亞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宜璇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朝霧紅茶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萬8,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朝霧紅茶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萬8,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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