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 上訴人
- 雲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鐵雄
- 被上訴人
- 控元電子(香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雙鳳
-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00 樓
孟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5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科查詢簡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