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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劉瓊雯

原告
璟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傑
被告
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恩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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