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哲安

上 訴 人
博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秘心吾
送達代收人
鄧蒔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姜家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