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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世源

上訴人
鈺植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生員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文昱
上訴人
台灣鈺植紙業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鋕
被上訴人
陳啟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16,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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