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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毛彥程

原告
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龍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睿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新臺幣(未標示幣別者,下同)510,696元之裁判費(本院卷第10頁),然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803,367元本息。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3年3月13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735元折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229,852元(1,803,367×31.735=57,229,85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5,62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外,尚應補繳4,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4,92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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