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0號
- 聲請人
- 晟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麗蘭
- 代理人
- 洪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