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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辜漢忠

聲 請 人
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代 理 人 陳榮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盈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104-NF-0000015~17 300,000股 104-NY-0000002 5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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