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98號
- 聲 請 人
- 翔鴻旭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鴻翔
- 代 理 人 陳榮泰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華成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