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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9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黃瀞儀

聲 請 人
翔鴻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翔
代 理 人 陳榮泰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華成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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