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9號
- 聲請人
- 黃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089NX0000000-0 1 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