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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趙彥強

  • 當事人
    黃美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黃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 度司催字第6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089NX0000000-0 1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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