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 聲請人
- 葉永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光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源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源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2年12月14日因與他公司合併辦理解散登記,存續公司為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9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