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8號
- 聲請人
- 陳德政
- 代理人
- 林耀泉律師
李榮林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至 107-NE-00000000 24 240,000 股票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0000 至 107-ND-00000000 5 5,000 股票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00000 1 482 合計 30 245,482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