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陳月雯
- 當事人賴文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賴文祥(即洪玲蘭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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