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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劉逸成

聲請人
優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味淑珍
訴訟代理人
林芬如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38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001 華莘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俊毅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優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75,608元 SLA1259074 1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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