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8號
- 聲請人
- 優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味淑珍
- 訴訟代理人
- 林芬如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38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001 華莘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俊毅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優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75,608元 SLA1259074 1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