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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黃筠雅

  • 原告
    張鼎華張文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0號聲 請 人 張鼎華 代 理 人 張文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力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67292 522 2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83NZ000000000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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