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0號
- 聲請人
- 張鼎華
- 代理人
- 張文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力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67292 522 2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83NZ000000000 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