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1號
- 聲請人
- 維聖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耀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8738 ~0008837 100 100,000 股票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30560 ~0030569 10 10,000 股票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30798 ~0030807 10 10,000 股票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1350 ~0031361 12 12,000 合計 132 132,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