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趙彥強
- 原告鄭語彤兼陳萬永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4號聲 請 人 鄭語彤兼陳萬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本判決不得上訴。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96ND0025218-2 1 1,000 2 96ND0023031-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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