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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林銘宏

  • 當事人
    吳怡貞宣家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吳怡貞 代 理 人 宣家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仲恩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11-ND-0000130-2 1,000 仲恩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11-ND-0000131-4 1,000 仲恩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11-NX-0000019-7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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