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94號
- 聲請人
- 蔣媚竹即蔣金枝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除字第594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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