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張新楣
- 當事人宏進自動控制有限公司、王慧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宏進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偉 代 理 人 王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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