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劉逸成
- 當事人霍士曼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霍士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士閔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映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6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台灣華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霍士曼有限公司 100,000元 AG8199790 113年2月7日 2 台灣華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霍士曼有限公司 100,000元 AG8199791 1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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