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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
    蘇錦秀

  • 當事人
    蔡宏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蔡宏傑(即蔡壽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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