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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新楣

聲請人
蕭輔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4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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