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號
- 聲請人
- 鑫禾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首鋒
- 代理人
- 魏恒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到期日) 1 倈得屋食品有限公司 陳美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鑫禾廣有限公司 452,800元 TMA0644186 11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