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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孫曉青

聲請人
敦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炳
代理人
高文廣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7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奇立特有限公司  陳茂川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敦誼企業有限公司 31,570元 8310897 1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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