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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訴字第1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孫曉青

原告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禹旑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汪家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皇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佶穎律師
被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鍾薰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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