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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07號

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劉瓊雯

聲請人
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婷

聲請人與相對人詠勝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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