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辜漢忠

  • 當事人
    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泓華 相 對 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之一○九年度全字第一六五 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處分,經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65號假處分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聲請人並對相對人起訴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訴訟,案列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3號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嗣因聲請人於具狀撤回本案訴訟,假處分之原因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 條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並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嗣於民國113年2月20日具狀撤回本案訴訟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茲聲請人為系爭假處分裁定之債權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依首揭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